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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跨越八年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

时间:2018-06-22 作者:京鲁律师


2006年某城建开发公司在德州市参加土地竞拍,竞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宗,因开发资金紧张等原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找到某燃料公司,提出合作开发。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向项目公司投资,双方派驻管理人员开始合作开发行为。在项目进展过程中,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一路高涨,双方发生纠纷,无法再合作下去。2010年燃料公司委托京鲁律师事务所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出合作开发,对合作期间形成的财产和成本等进行分摊处理。

由于双方矛盾冲突激烈,案件几经周折。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城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德州市法院发回重审判决后,城建公司再度不服,又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在作出后,城建公司仍然不服,于2014年向最高人民法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以2013民申字第2384号民事裁定,驳回城建公司的再审。城建公司仍然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城建公司的申诉请求,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法院的判决。一场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历时八年,走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诉讼程序。

京鲁律师事务所在八年的诉讼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在诉讼过程中,河北省沧州市一家公司遇到类似纠纷,亲自到律所进行咨询,律所量体裁衣提出了个性化法律方案。

这场马拉松式的诉讼表明,法律是社会运转的通行规则,各项民事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各民事主体都必须尊重法律。同时,京鲁律师所提醒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最好协商解决,各自后退一步海阔天空,协商解决不仅解决时间,而且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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