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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时间:2023-10-18 作者:京鲁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那么,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和一种折衷观点。

主张适用仲裁时效的观点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不适用一年仲裁期间的例外情形仅规定了一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确认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仲裁时效。
主张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观点认为:
最高法院已经明确: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也是确认之诉,不应例外,理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折衷的观点:
超一年可以但不能超过二十年。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确认二十年之前的某个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已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且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
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行使。
各说各理的裁判观点导致案件裁判不能做到同案同判。因此,今年3月份,山东高法对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做了统一的裁判指导意见:应当适用仲裁时效。
2023年03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八、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除明确排除劳动报酬请求权不适用外,并未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而且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一般都是发生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故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往往出现在劳动者即将办理退休的时候,发现缴费年限不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因缴费年限短导致退休金数额不理想,要求社保部门补缴保险,社保部门告知需要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相应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才能补缴。此时,已经距离离职时间一二十年之久。律师建议,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趁早。一方面,确保不超过仲裁时效;另一方面,避免因时过境迁,相关事实难以核实和证据搜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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