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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执业制度

时间:2018-07-01 作者:郭庆


内容摘要:我国目前存在的企业法律执业制度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的前提条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公司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都是为特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对我国企业法律人才的产生均具有积极的意义,怎样使我国的企业法律执业制度更加完善,使企业法律人才能够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也是我们应该首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律师 
 
   
一、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执业制度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997年人事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共同下文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项文件第一次对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出了详尽规定,同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无疑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并经注册,本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该项制度的实施至今,已为我国培养了大批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重要的保障。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入世为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2002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及组织实施;试点企业的条件和范围;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人选的产生;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以及政策保障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核心内容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诞生,对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对企业应对法律风险提供了更为完善的保障。为了对国有企业更好的实施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职权划入了国资委。为了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能够更好的发展,国资委成立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做了一系列的工作,其中包括派员参见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年会,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公司律师制度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条例第一次对我国的律师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条例毕竟是我国法制建设初期的产物,不可避免的带有时代性和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新的律师法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制度的实施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律师专业人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普及作出了应有的贡献。2001年12月11日我国的入世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的专业分工也成为必然要求。为了加强律师业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避免一名律师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不能尽心尽责的弊端。2002年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对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指导思想、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意见的规定,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经注册后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人员。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使律师服务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服务的范围由原来的不特定主体变为了为特定的企业服务。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开展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二、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制度和律师考试制度之比较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至今已举办了9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初期是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即1998年、2000年和2002年。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发展的需要,人事部于2002年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自2002年起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每两年一次改为每一年一次。2005年人事部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报名条件做了变动,补充通知下发以前只允许取得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士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一定年限后或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一定年限后报考。补充通知取消了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的限制,规定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一定年限后也可报考,至此只要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都可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4科:综合法律知识(90道选择题)、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90道选择题)、企业管理知识(90道选择题)、企业法律顾问实务(85道选择题)。考试的内容主要为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制度,考试的深度有限,难度并不大。符合相应条件的考生还可免试部分科目,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实行单科合格无固定分数线制,由考试主管机关根据社会对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确定各科的合格标准,考生的考试分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公布的时间。4科考试合格后取得人事部、司法部、国资委共同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如要以企业法律顾问的名义执业还须经注册管理机关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为人事部,注册机关为国资委。 
     
律师资格考试至今已举办了19次,律师资格考试的初期也是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即1986年、1988年、1990年、1992年。从1993年开始,国家根据需要将两年一次的考试改为一年一次。为了建立由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制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三法的修改使延续了近20年的律师考试制度终止,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三法的修改为建立由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同时也是我国目前为止,三部法律共同对一项考试制度作出了明文的规定。根据三法的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担任律师、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前提。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亦是担任公证员的前提条件,至此四部法律同时对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无工作年限的限制,考试分为一、二、三、四卷,前三卷每卷100道选择题,第四卷8或10道笔试题。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涉及的知识面多考试难度较大,其以每年只有百分之十左右的通过率让人为之惊叹。国家司法考试无免试科目的规定,参考人员必须在本年度内通过考试,考试的合格标准实行总分及格无固定分数线制,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考生的考试分数由司法部统一公布。考生考试合格后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证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可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笔者曾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律师考试的知名度作过调查,调查对象为身边具有法律专科学历以上的人员,调查结果表明国家司法考试无一人不知,但知道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却了了无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知名度远不如国家司法考试。 
 
   
三、对我国企业法律执业制度的建议 
   
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都是专属于特定企业的内部人员,只能够为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执业范围并无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国家统一考试确定公民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均对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两项制度的存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是我国并存的企业法律执业制度,两种制度的存在无疑为我国企业法律人才的选拔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担任公司律师首先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企业法律顾问首先要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比较两项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无论从题型设置还是考试方式等方面都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要成熟。企业法律执业人员是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对企业法律执业人员应实行严格的选拔制度,立法部门应当对该项制度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合并统一建立我国新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改变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多头管理,该项制度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可以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前提。这样做是因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我国的法制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各方面都相当熟悉,其可以充分利用律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的经验建立更为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的发展是一国经济建设发展的基础,一次大的法律风险将会使得一家实力雄厚的企业从此倒闭,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需要依靠专门的企业法律人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应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事后扑救为辅。相信随着我国企业法律执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使企业真正达到依法治企的目标。部、司法部、国资委共同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如要以企业法律顾问的名义执业还须经注册管理机关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为人事部,注册机关为国资委。 
     
律师资格考试至今已举办了19次,律师资格考试的初期也是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即1986年、1988年、1990年、1992年。从1993年开始,国家根据需要将两年一次的考试改为一年一次。为了建立由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制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三法的修改使延续了近20年的律师考试制度终止,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三法的修改为建立由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同时也是我国目前为止,三部法律共同对一项考试制度作出了明文的规定。根据三法的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担任律师、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前提。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亦是担任公证员的前提条件,至此四部法律同时对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无工作年限的限制,考试分为一、二、三、四卷,前三卷每卷100道选择题,第四卷8或10道笔试题。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涉及的知识面多考试难度较大,其以每年只有百分之十左右的通过率让人为之惊叹。国家司法考试无免试科目的规定,参考人员必须在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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