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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不能完全替代诉讼程序——三联诉国美股权拍卖纠纷案法律探讨

时间:2018-07-01 作者:尚俊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设定了两个关于对执行救济程序制度,一个是《民诉法》202条的执行异议程序制度,另一个是另行起诉的诉讼程序制度,这两项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遏制了执行程序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两个程序的分工、衔接出现了歧义。但是根据法理我们完全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执行异议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不了的由诉讼程序解决。为此,笔者对此问题做一下阐述,跟大家讨论。文章提出不同诉讼制度之间的合理的衔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宜,不应出现法院利用程序之间的衔接不明确,而损害当事人的诉求。 
 
关键词:执行异议程序制度,另行起诉的诉讼程序制度 
 
   
前置程序 衔接 
   
基本案情:截至2007年底,三联集团共持有三联商社4978.2602万股,占总股本19.71%。其中,定于2013年解禁的限售流通股4976.5602万股,由于三联集团外债高筑,当时已被多家银行轮候冻结。 
   
中信济南分行便是其中之一,其与三联集团的瓜葛则起源于两年前的一份担保合同。2006年初,在中信济南分行与上市公司三联商社签署的借款合同中,三联集团下属的三联城建提供了担保,抵押物便是三联城建的一块地皮。 
   
按照三联集团的说法,抵押的地皮后来被规划局变更为公共绿地,银行要求变换抵押物。此次变更中,三联集团的欠款已还清一半(余数为3900万元),三联集团的抵押物变为2700万股三联商社股权。因贷款担保纠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质押物,即申请拍卖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联商社”)股票2700万股(约占三联商社已发行股份的10.67%,为相对控股股份)。 
  
2008年2月14日,该部分股份被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以每股19.9元、总价5.37亿元的“天价”竞买获得。后因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收购了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故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实际上成为了三联商社的第一大股东。 
  
2008年12月25日,三联集团以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超量申请拍卖”、拍卖公司在拍卖时间的设置方面存在“串通故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曲线竞拍等行为违法,属于“恶意申请拍卖、串通竞拍、违法拍卖、掠夺上市公司控股权、打压排挤竞争对手的一场敌意收购、违法收购”为由,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齐鲁瑞丰拍卖有限公司等起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上述股权的拍卖无效,要求判决上述被告连带赔偿损失5000万元,并暂保留其余巨额损失的索赔权利。 
该案于2009年1月8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由于主要被告国美电器“无法送达诉状”,改由济南国美代收。当第五被告永道投资“无法送达诉状”时,三联集团选择了对其临时撤诉。2009年3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鲁商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属于执行程序问题驳回了三联起诉。 
   
笔者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商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理由十分不恰当,有曲解法律之嫌。 
   
第一、依据《民诉法》第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更正;理由不成立得,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规定,该条是授予当事人对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权利是可以不行使的,而且民事权利不行使也不会失权的。即使当事人在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也只是起到阻止违反行为的作用,对因违反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进行追偿(因没有经过审理)。因此,法院不能以民诉法》第202条驳回原告起诉。 
   
第 二、该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当事人已无法依据《民诉法》第202条提出异议了,当事人的权利该怎样维护呢?法律也没有规定当事人在执行程序提出中没有提出异议,就失权了,就不能另行起诉了。如果这样,会非常荒谬的,无法律依据的,于构建和谐社会相悖的。因此,法院不能以民诉法》第202条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所述,我们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执行程序不能完全替代诉讼程序的,它们只能相互补充,执行程序做不到的,诉讼程序补正。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未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而驳回其起诉。 
  
   
参考文献 

1、常怡、崔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一期。 

2、 金永熙:《法院执行事务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3、王洪光:《强制执行救济论》,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16页。 

4、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19.71%。其中,定于2013年解禁的限售流通股4976.5602万股,由于三联集团外债高筑,当时已被多家银行轮候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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