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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人财富管理的视角看股权代持的风险及纠纷预防

时间:2018-07-12 作者:李红律师


股权显然代表着一种重要的财富形态。
 
然而,当有钱人越来越多,尤其有钱人的钱也越来越多之时,人们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总是愿意将股权找人代持,或亲人、或朋友,很多时候,甚至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代持协议。最近笔者代理一起继承案中出现的股权代持纠纷,强烈感受到了什么叫最大的风险是你看不到的风险!
 
因此,笔者就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说起:
 
原告王云向珠峰公司投资了5000万元,但是其请求确认其为珠峰公司股东资格的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理由:
 
第一,王云虽然以珠峰公司注册资本均由其提供,并实际参与了珠峰公司经营管理,并拥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王辉只是代为持有股份为由,主张登记在王辉和海科公司名下的珠峰公司相应股权应由其享有,但王云并未提供其与王辉及海科公司之间存在书面代持股合意的证据,且王辉与海科公司均否认代持股的合意。虽然王云与王辉的父母、姐姐均出庭证明珠峰公司是由王云起意出资设立,并在珠峰公司成立初期由家庭会议就王云出资,王辉代王云持股45%的事宜进行了商定,其后王云将自己持有的珠峰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王辉,实际是由王辉代为持股的意思也经家庭会议商定,但家庭会议未就有关王云与王辉之间存在代持股合意的问题达成任何书面记载…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云主张的王辉与海科公司代为持股的证据不足。
 
第二,王云自述其选择隐名的原因在于规避《专利权转让合同》为沈南英垫资的义务,以及避免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避免以前经营存在的纠纷对珠峰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等。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为,即便通过家庭会议形成对有关代持股权事宜达成口头约定,但该代持股合意目的在于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的规定,也应无效。
可见,无论是找亲人代持股权,还是朋友代持,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一旦代持人(或称“名义股东”)否认,代为持股的合意几乎无法证明;不但如此,人民法院还要审查代持的目的和原因,一旦目的不正当,损害他人利益,任何一种理由带来的后果都是败诉。一旦败诉,当事人损失掉的就不止股东的身份,还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基于股权而获取的巨额利益,这对实际出资人来说无异于致命打击。
 
以上代持风险仅是风险之一,在离婚纠纷中,股权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绑定”利益、不认可股权代持关系等行为,对配偶利益的损坏也是巨大的;在继承纠纷中,也常常出现股权代持争议,只要至亲之人一旦否认代持关系的存在,笔者也只能感叹:千万不要在利益面前考验人性!
 
诉讼往往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手段,成本高昂、耗时费力,预防并提前用法律工具对家族财富进行科学的安排与传承,方是避免巨大风险的王道。大家耳熟能详的戴安娜王妃、默多克先生,他们对待财富的智慧确实值得国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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