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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促调解 狭路相逢勇者胜

时间:2018-07-01 作者:京鲁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5日,齐河瑞恒租赁站与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物资租赁合同》,由瑞恒租赁站向华盛建筑公司出租脚手架等物资用于临沂市蒙山大道的建设,截止2016年6月25日,华盛建筑公司累计欠付租金446万多元。瑞恒租赁站以华盛建筑公司与华盛集团存在资产混同为由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诉至齐河法院。诉讼中,华盛集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建筑公司与集团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欲证明华盛集团不应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华盛建筑公司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如果华盛集团公司不能承担连带责任,瑞恒租赁站的权利将难以实现。
 
二、调解过程与结果
   
京鲁律师在接受瑞恒租赁站的委托后分析认为,华盛建筑公司与集团公司作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如果不能证明其财产混同,基于合同相对性,让集团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是很难的。但为了促成调解,建议瑞恒租赁站以华盛集团审计报告系单方委托为由,申请法院对两公司业务和财产是否存在财产混同进行司法鉴定,以此作为与对方谈判的砝码。
   
 果不其然,在两被告收到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提供鉴定所需账务资料时,主动伸出橄榄枝,要求和解,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调解员:潘志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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