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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并购业务中的角色定位

时间:2019-02-20 作者: 常海峰

律师在并购业务中的角色定位
京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常海峰

项目并购是企业重大商业交易活动,带有一定战略意义,流程复杂,参与中介机构较多,交易复杂,周期较长。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怎么配合收购方顺利、高效、安全、合规的完成并购,是项目律师要把握的总的指导思想。
基于这种指导思想,律师在项目并购中就不是简单的接受指令进行法律尽调和并购交易文件起草,不是简单的法律事务操作员,而是方案设计者,全面风险控制者,下面结合京鲁承办的一些并购项目,谈谈律师在并购业务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一、全面风险控制
律师跟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一样是配合并购方完成各自的工作,为并购方的项目并购提供决策依据。
相较于审计和评估,律师更应从宏观角度考虑和安排专项法律顾问工作,参与到并购活动的全流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在项目并购中地位和作用更重要,责任更重大,这是律师定位问题。
全面风险控制是律师基本职责。
从并购阶段上来看,律师应参与并购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
1、尽调阶段法律风险控制
律师尽调完成后,对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揭示和披露,并提供相关解决方案。这是律师在并购活动中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
2、起草并购交易法律文件阶段风险控制
并购交易文件主要包括并购框架协议及保密协议、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备忘录等。
并购交易法律文件,特别是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是核心文件,除了一般性条款外,其起草需要结合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具体安排和设计,比如协议生效的前提,协议双方义务特别收购方义务的履行的前提,确保满足收购方成功收购并避免相关法律上的风险和运营风险的发生。
3、协议履行阶段风险控制
并购协议履行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变化情况需要双方进行调整,有些情况需要并购双方进行谈判解决,这就需要律师根据新情况进行新的协议的制订和安排。
举一案例,济南一企业收购河南安阳一家热电企业,京鲁是收购方专项法律顾问,原收购协议虽然设计了较为细致的条款,约定了合同生效条件和付款前提条件,但履行过程中,对方因故希望提前付款,为达目的并让企业原部分职工封堵工厂大门给收购方施压。但因为标的公司尚未满足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比如重大债务处理,双方矛盾较大,经过多轮谈判,多次起草了补充协议,双方艰难沟通,最后相互让步,达成补充协议,使并购项目交割能继续推进,保障了交易安全。

二、并购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是项目并购中律师重要工作。 
并购实务中,有些项目可以只制订简单的方案,有些需要需要制定特别的并购方案。
并购活动,首先要考虑的是收购方案,或者初步方案。方案定好后,然后中介机构才能进场尽调。
 实际操作中,并购项目情况不一样,复杂程度不一样,简单的项目,比如不涉及政府审批核准的,不需要特别资质的,子公司、分公司较少或没有的等,一般不需要复杂的方案设计,律所等中介机构就直接进场工作了,并购方案和流程相对常规和简单。
律师接到并购项目后,首先要了解并购标的的基本情况,什么行业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情况,是否可能涉及资质问题等,以确定律师尽调的工作范围,在了解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情况,这时候承办律师需要跟收购方进行沟通,制定和调整并购方案。否则,草率进场后,会遇到很多问题无法顺利开展尽调工作。
下面通过京鲁律师承办的两个并购项目,看一下律师对制订项目收购方案的作用。
案例一:济南某国企拟收购杭州一家公司,事先收购方未告知律师收购方案,通常会认为律师尽调工作会比较简单,按以往的流程直接进场工作就可以了,但主办律师发现,该标的企业下属子公司达10家之多,经验判断,这些子公司中,不一定都是实际运营的,可能不一定需要全部进行尽调,不需要尽调的子公司怎么处理,这点需要在并购方案中体现。
经与收购方沟通情况,承办律师提出两个建议方案:
方案1:对目标公司包括下属全部子公司全部收购,对与收购方关注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未实际经营的子公司不进行实质和全面尽调,主要由目标公司股东作出说明和承诺,相关风险和责任由目标公司股东承担。
这个方案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可以直接收购,周期较短;缺点是无法避免未来潜在的风险,比如债权债务等。对收购方及律所都有一定风险。
方案2:两步走,先剥离与收购方关注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未实际经营的子公司,仅收购母公司的和剩余子公司。
这个方案缺点是前期需要投入额外精力对相关子公司进行剥离,拉长了并购周期,但优点是最大程度上隔离了这些子公司的潜在风险,且各中介机构的尽调工作量也减少了,明确了尽调工作范围。
最终,收购方采纳了承办律师的第二个方案。这是律所对项目并购方案的贡献。
案例二:济南某企业收购外省某企业,收购目的主要是看重目标公司经营资质及未来市场前景,但目标企业最大问题是负债额和负债率过高。怎么达到保留经营资质目的,又能解决掉企业负债,是收购方案的最大考验。  
经过京鲁并购团队仔细研究,设计了对目标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方案,目标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收购方可以作为重整方介入破产程序,对目标企业进行重整,制订重整方案,特别是债务清偿方案。如顺利执行,既能保留公司资质,又最大限度解决了负债问题。依法通过破产重整达到目标公司并购目的。
收购方采纳了京鲁建议。
这两个案例比较典型的体现了律师在项目并购方案制订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找准角色定位,并取得委托方认可,是律师在并购业务中发挥更大价值和作用的关键所在。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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