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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就京鲁律师所提建议给予书面回复

时间:2018-07-04 作者:京鲁律师

近年来,国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台了诸多打击老赖的法律法规,也着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社会中也存在诸多暴力讨债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到了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安全,而且也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另外,私刻公章、骗取贷款、职务侵占、电信或网络诈骗等涉嫌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及时立案,有的是有案不立,对于不立案的也不出具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基本都是口头告知,既不收取书面报案材料,也不登记,还有的是在各辖区公安机关之间或者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如刑警、经侦、派出所等)来回推诿,导致受害人报案无门,也找不到控诉部门可以受理。对此,京鲁律师事务所郝纪勇主任提出了《关于依法加大打击暴力讨债力度的建议》、《关于解决涉嫌刑事案件立案难问题的建议》。



山东省公安厅对该两项建议高度重视并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16日予以回复,针对《关于依法加大打击暴力讨债力度的建议》,省公安厅已组织人员去淄博、潍坊等地进行调研,同时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表示对讨债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针对《关于解决涉嫌刑事案件立案难问题的建议》,省公安厅表示:一、进一步深化受立案制度改革。针对群众的举报做到三个当场,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的方式和途径。二、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目前公安系统已经设立12389举报电话,下步将建立快速核查处理机制,并同时建立执法公开信息查询系统,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三、进一步加强对受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健全报案、立案监督管理功能,实现全流程性监督,并对执法人员不作为等行为予以处理。






附:省公安厅回复文件、郝纪勇主任建议稿。

山东省公安厅就京鲁律师所提建议给予书面回复(图1)

山东省公安厅就京鲁律师所提建议给予书面回复(图2)


山东省公安厅就京鲁律师所提建议给予书面回复(图3)


山东省公安厅就京鲁律师所提建议给予书面回复(图4)


山东省公安厅就京鲁律师所提建议给予书面回复(图5)

《关于解决涉嫌刑事案件立案难问题的建议》
近日,聊城“辱母刺人案”引发热议。该案悲剧的发生,其直接导火索在于非法讨债行为,但刑事案件立案难作为间接因素也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非法讨债多具有黑社会性质,这些人专以替他人讨债为生,人性道德差,法律观念匮乏,甚至是有犯罪前科的穷凶极恶之徒聚拢一起,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非法讨债多为使用暴力和非暴力的违法行为,比如骚扰、威胁、恐吓,侮辱、殴打、拘禁、绑架,酷刑或精神折磨,干扰正常经营,破坏经营场所,砸毁东西,拉走经营设备等。另外还有:胁迫带走全套证照和印鉴,胁迫无偿转让股权,胁迫签署非法文件等非法讨债行为。据本代表调研,山东省辖区内的暴力讨债行为已导致多起人身伤亡案件。但是,在非法讨债之初,当事人报案之时,公安部门往往以经济纠纷为由置之不理,遂导致暴力升级,由涉嫌非法拘禁罪转向其他侵害身体健康和生命的更严重犯罪。
另外,据律师界同行反映,私刻公章、骗取贷款、职务侵占、电信或网络诈骗等涉嫌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及时立案,有的是有案不立,对于不立案的也不出具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基本都是口头告知,既不收取书面报案材料,也不登记,还有的是在各辖区公安机关之间或者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如刑警、经侦、派出所等)来回推诿,导致受害人报案无门,也找不到控诉部门可以受理。由此,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规定》中有关“受案和立案”部分的规定形同虚设,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基于以上现实情况,建议我省公安机关应以聊城“辱母刺人”为契机,吸取非法讨债导致的血淋淋教训,逐步解决刑事案件立案难问题,切实预防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提高公安机关的威信,具体建议如下:
一、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报案,应严格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受案和立案程序办理,如认为构成犯罪,则应及时立案;如认为不是犯罪不具备立案条件,也应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依照规定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而不能以自己没有管辖权为由推脱不管。
三、全省公安、检察院设立不立案举报热线,主动接受有关有案不立等不作为渎职专项举报,一经查实,依法严格查办。
 
                                建议人:郝纪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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