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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楼煤矿与军城煤矿吸收合并案

时间:2018-06-22 作者:京鲁律师


【案情简介】
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楼煤矿”),注册地为济宁任城区,其名下拥有一宗采矿权,采矿范围横跨任城区和鱼台县两个行政区划。
为开采位于鱼台县境内的煤炭资源,发展鱼台县当地的经济,增加当地税收和就业机会,王楼煤矿的上级股东(持股90%)与鱼台县财政局下设的某国有公司(持股10%),在鱼台县共同注册成立了山东东山军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城煤矿”),因此王楼煤矿地处鱼台县的采矿范围“二号(军城)井”,便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采矿许可证的军城煤矿实际开采,由此形成了“两个企业法人一个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历史状态。

两个煤矿公司和鱼台县政府试图采取“分证”方法解决该非法状态,即将原有的开采许可证分离成王楼矿和军城矿两个许可证,但由于两煤矿在推进该项工作时,适逢国家压缩煤矿数量的调整政策,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分离工作多年未果。煤矿公司陷入困境。

【争议焦点】
为了彻底解决二号“军城井”遗留的历史问题,及时化解军城煤矿的非法状态,保证企业及上千职工稳定发展,同时解决鱼台县当地政府的税收问题。2015年1月份,两煤矿公司向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提出咨询,并委托京鲁律师设计化解方案。

【律师代理思路】
京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就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对策,提出采取“吸收合并、再设分公司”的框架解决方案,即将军城煤矿吸收合并到王楼煤矿,注销军城煤矿的企业法人资质,只保留王楼煤矿的企业法人资质,同时将军城煤矿设立成王楼煤矿在鱼台县的分支机构,办理地方税务纳税登记,满足向地方政府缴纳税收要求。

一、军城煤矿的采矿行为不合法,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军城煤矿的采矿行为存在超范围经营和没有采矿许可证两个重大的违法行为。根据工商局批准的营业执照,军城煤矿经营范围只有煤炭批发经营、建筑工程准备,没有采矿、采掘、勘察的经营项目,其采矿行为明显违法。军城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违反矿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军城煤矿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却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依法应承担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责任,相关责任人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出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还应当承担刑事犯罪的法律责任。

二、将王楼煤矿与军城煤矿两个公司进行吸收合并,转换成一个采矿许可证一个企业法人的合法状态。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各类许可证件的颁发实行的是一人一证的基本制度,一套证件多个单位使用的行为不合法。王楼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只能保证王楼煤矿采矿的合法性。军城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其开采行为一直处于非法状态,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军城煤矿吸收合并到王楼煤矿,注销军城煤矿的企业法人资质,只保留王楼煤矿的企业法人资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据此,将军城煤矿吸收合并到王楼煤矿,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将原来两个企业法人一个许可证的非法状态转化为一个企业法人一个许可证的合法状态。王楼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等全套手续,可以保证军城煤矿开采行为的合法性,化解军城煤矿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问题。

三、将军城煤矿设立成王楼煤矿在鱼台县的分支机构,办理地方税务纳税登记,满足向地方政府缴纳税收要求。
为解决鱼台县地方政府对税收的要求问题,应当从公司法和税收法两个角度,进行法律设计。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据此,将军城煤矿设立成王楼煤矿在鱼台县的分支机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据此,将军城煤矿设立成王楼煤矿在鱼台县的分支机构以后,即可向鱼台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地税登记,依法缴纳地税。

【案件结果概述】
经过各方整整一年的努力,在京鲁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具体代理下,2015年12月份王楼煤矿与军城煤矿依法吸收合并完成,王楼煤矿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之后王楼煤矿接着在鱼台县成立了王楼二号军城井的分公司,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相关税务手续。至此二号军城井的非法开采状态解除,企业及职工正常稳定发展,鱼台县政府比较关心的税收问题也得以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公司法》第172、173、174、179之规定,公司合同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公司兼并,是指一家公司吞并和吸收另外一家公司,存续公司的资本规模和业务规模更大,而被合并公司未经清算而结算,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存续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被合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存续公司所持的股份。在吸收合并中,合并一方的法人资格得以保全,而其他公司的法人资格则告消灭。因合并而消灭的各家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资产和负债)一概由存续公司继受。

【案例评析】
一、本非诉案件方案的提出,即本案采取“吸收合并、设立分公司”的动因与众不同。
传统的公司合并主要动因,或者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社会形象和知名度;或者利用合并机会,将劣势公司的亏损冲抵强势公司的营利,以达到节税目的等,而本案公司合并的动因却在于化解军城煤矿常年不合法开采状态,突破传统,另辟蹊径。

本案两个煤矿具有客观的合并条件,王楼煤矿和军城煤矿大股东均系同一国有股东设立,军城煤矿的另一鱼台县小股东也系国有企业,具备吸收合并的良好基础;如果由王楼煤矿吸收合并军城煤矿,同时在鱼台县设立王楼煤矿的分公司,不仅原股东资格并不消失,且鱼台二号军城井合法开采,鱼台县当地的经济发展、税收收入也正常平稳过渡,法律效果非常明显。京鲁律师充分利用上述条件,反复论证解决方案,事实证明该方案取得了独树一帜、柳暗花明的法律效果。

二、本非诉案件方案的实施,即“吸收合并、设立分公司”程序如何具体操作。
京鲁律师介入本案后,迅速推动了合并进程,具体操作步骤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吸收合并程序,第二部分是登记程序。依法准备合并资料后,本案吸收合并程序途径区、市、省三级工商局申请批准,设立分公司途径县、市工商局申请批准,最终完成合并及分公司的设立工商登记。
需要特别注意,在军城煤矿被吸收合并、注销过程中,妥善安置军城煤矿上千名员工也是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王楼煤矿接收了军城煤矿全部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职工仍继续在军城井工作,平稳过渡。

【结语与建议】
本非诉讼案例,两煤矿公司成立开采之初,法律意识不够强,造成非法开采的历史遗留问题,而按部就班采取分证的解决方法,又恰逢与国家煤炭政策不符,致使多年分证未成。京鲁律师设计独特的法律解决方案,巧妙采取“吸收合并、设立分公司”,成功化解了多年未决的非法开采状态。但整个非诉案件解决和推动过程中,并非如此顺利,遇到了各地政府特别关心的税收和就业问题,以及吸收合并中当地政府国有股权如何依法妥善处理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在法律力量的指引下,各地政府和国有企业从大局出发,依法依规的顺利完成了的吸收合并。对此建议我们的企业家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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