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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赠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可主张全部返还

时间:2020-06-09 作者:京鲁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房屋、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无疑侵犯了配偶的权利,配偶可依法起诉至法院主张返还。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思路:一种认为赠与部分无效,支持返还一半;一种认为赠与全部无效,支持全部返还。本所家庭法律事务中心近期代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要求全部返还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2011年,王某因经济犯罪入狱,李某发现,王某在二人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登记在了王某情妇周某的未成年孩子曹某名下。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曹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王某返还涉案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曹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持有,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周某明知王某有妻子而与王某同居生活,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王某未取得配偶李某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的孩子曹某,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侵犯了李某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此,赠与行为应当认为为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王某表示愿意将“自己的一半”赠与曹某,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持有不分份额,因此,在返还赠与财产时,应当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京鲁家庭法律事务中心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婚姻家庭方面专业化法律服务,该中心业务范围包括:婚姻、继承、抚养、赡养、收养、析产、赠与等传统家庭法律事务,以及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相关法律事务方面研究与服务,包括婚前财产规划、财富信托、资产保险、法律风险管理、税务筹划、传承规划、私人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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