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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鲁提案之三‖关于统一我省行政复议着装和专用标识的建议

时间:2018-06-25 作者:京鲁律师

关于统一我省行政复议着装和专用标识的建议

省人大代表  郝纪勇

 

2013年以来,我省各级法制机构在省法制办主任孟富强同志的领导下,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系列改革,取得了重大成绩。山东的法治政府建设经验,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于2016年1月26日专题播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印发简报,对我省法治政府建设高度肯定;形成的由各级政府集中行使各政府部门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山东模式”,被中央在全国推广。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省法制办四年来推动的工作改革功在一省、利在全国,丰功政声、盛德在民,将我省法制工作带到了历史的辉煌峰点。这是个人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切身感受。本代表认为,为继续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改革规范运行,统一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着装和专用标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省已具备行政复议专业化、职业化的内在素养条件
 

行政复议作为与行政诉讼并行的“民告官”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救济机制。而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之所以不能有效发挥,其主要原因在于复议力量过于分散、造成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专业性能力不高,行政复议机构缺少独立性、导致复议决定缺少公信力等关键问题,广大群众不愿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问题。我省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由各级政府对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立案、统一审理、统一决定,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复议职权,破除了功能发挥的制约瓶颈,大大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公信力,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改革业已完全形成了专职专业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中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已经具备了职业化的内在素养条件。

 

二、我省应具备行政复议专业化、职业化的外在表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强调,要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推进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专业化、职业化不仅有其内在素养条件,还有其外在表现条件,例如专业的标识、统一的服装等等,要做到内外的统一。服装和标识充分体现着职业化,统一的形象比杂牌服装更具有权威性,统一意味着规范、专业、权威,让人油然而生信任。尤其是各基层法制部门普遍设立了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审理室等,大部分行政复议案件都进行公开听证,案件接待和听证审理佩带复议专用标识、着复议统一正装,提醒当事人和民众,同时提醒复议人员自己,体现出行政复议调处纠纷、适用规则的庄严性,有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有利于散播法律文化。

 

三、我省应继续保持行政复议专业化、规范化的先发优势
 

我省四年来的行政复议工作改革,充分发挥了先行快跑、引领示范的先导作用,在全国树立了先发优势。尤其是省法制办副主任朱晓峰同志关于山东行政复议工作改革研究的学术雄文《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地方实践和立法建议》,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最高阵地、国家核心期刊《行政法学研究》发表后,山东改革经验已经完全超越了一省范围,迈向全国,在国家层面行政法学界引发强烈反响,山东的行政复议改革成果已经进入国家立法决策层面。中央认为,山东的工作改革完全符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目标要求,符合行政复议工作改革发展方向。我省应再接再厉,继续保持这种先进优势、一流水平,深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标准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管理科学化信息化、保障现代化实用化建设。

 

四、行政复议是一种类似于法院审判的司法裁判活动,人民法院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应予借鉴
 

行政复议的本质是一种司法裁判活动。判断一个公权力行为是不是司法行为,关键不在于机关的名称或体制隶属,而必须考察其运作方式是否符合司法权的特征。司法权通常由司法机关来行使,但并非必须由司法机关所垄断。英美法德等国家都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司法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复议与人民法院一样,必须遵循中立超脱、公开公正的司法规则,其裁判活动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几乎完全一致。人民法院统一服装、专业标识等职业化建设对行政复议完全具有借鉴意义。

 

 

综上,本代表建议,由财政部门拨专款,由法制部门统一研究工作着装和专用标识,尽快实现全省统一行政复议工作着装和专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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