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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鲁律所法援案件入选济南市十大典型、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时间:2018-06-23 作者:京鲁律师

京鲁律所法援案件入选济南市十大典型、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济南时报评选出了2015-2016年度全市十大典型法律援助案例和优秀法律援助案例。京鲁律师事务所孙良昌律师、姜慧律师承办的《携款潜逃人难觅,隔山打牛难自解》案例荣获年度十大典型法律援助案例,陈秀伟律师承办的《公安协警重疾来袭,法援京鲁雪中送炭》和郑家传律师承办的《夫妻无缘亲情破碎,法律援助春风化雨》分别荣获年度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京鲁律所法援案件入选济南市十大典型、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图1)

京鲁律所法援案件入选济南市十大典型、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图2)

京鲁律所法援案件入选济南市十大典型、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图3)


京鲁律所法援案件入选济南市十大典型、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图4)


京鲁律所法援案件入选济南市十大典型、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图5)

案例一:

携款潜逃人难觅 隔山打牛难自解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办理方式:劳动仲裁 + 诉讼
 

指派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 孙良昌、姜慧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2日,周某等10位农民工经朱某介绍,通过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安排到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建的万象新天C4地块项目工地劳动,工作岗位为木工或零工,约定零工劳动报酬为每日230元计算,木工劳动报酬为20.5元/平方,劳动报酬于完工后支付。该工程于2016年1月28日完工,10位农民工随后退出万象新天C4工地,劳动报酬共计十几万元,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仅支付一小部分农民工劳动报酬后,拒绝支付剩余劳动报酬。朱某开始承周某等人发现朱某冒领劳动报酬后,携款潜逃,下落不明。周某等人在建筑工地上找总建筑商要劳动报酬,总建筑商说他们没有让农民工干活,他们与农民工没有任何关系。周某等人找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索要劳动报酬,该公司声称农民工劳动报酬已全部领取,公司没有义务重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朱某手机关机,根本联系不上,周某等农民工讨薪陷入困境。
 

承办过程:
 

2016年3月14日,周某等10位农民工在维权无望的情况下,去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后指派承办律师办理该案。承办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并查阅了所有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发现,周某等人没有与朱某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与朱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任何证据。并发现周某等人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用人单位给交社保,更没有劳动报酬的银行转账流水,也没有考勤记录。所以,无论是走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还是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立案都很困难,更别说胜诉了。
 

承办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反复询问当事人案件事实,力争找出有利于启动程序的所有关键点。最后,当事人向建筑劳务公司索要到几份朱某伪造的劳动报酬领取表,上面既没有建筑劳务公司盖章,也没有其他当事人签字,只有苏某的签字,但还没有身份证号等信息。没有向朱某主张权利的任何证据,也没有朱某的身份信息。
 

承办律师发现劳动报酬领取表表头上有建筑劳务公司的全称,从流程上,由建筑劳务公司向农民工发劳动报酬,该案中,朱某冒领其他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系由劳务公司审查不严,在朱某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无权领取其他人的劳动报酬。故承办律师决定,向建筑劳务公司主张权利。
 

于是承办律师整理了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16年5月25日,向济南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员审查完资料后,发现证据明显不足,拒绝给予立案,但可以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也就是说持该不予立案决定书去法院立案没问题。仲裁员当场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书。
 

承办律师第二天到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三天后受理法院让承办律师带着法官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直接送达给被告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并向其告知了诉讼的法律风险,被告领导随即引起高度重视,想尽千方百计寻找朱某,并放出风声,如果朱某不主动归还冒领的周某等人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将以其涉嫌诈骗罪进行报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没过一周,朱某得知此消息后,第二天就归还了周某等10人农民工的所有劳动报酬,周某向承办律师打电话,告诉了这个好消息,并再三表示道谢。承办律师马上为其起草了撤诉申请书,陪同当事人一块到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承办结果
 

通过承办律师不畏艰难,及精心筹划,在这个案子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情况下,最终柳暗花明,帮助农民工朋友要回了多达十几万元的血汗钱,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至此,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撤诉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与其他案件不同的地方有两个,一是比较敏感的农民工讨薪案件,二是证据材料严重不足启动法律程序异常困难。
 

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讨薪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直接向法院起诉包工头,要求支付劳务费。由于包工头往往跑路,经过漫长的审判程序后,当事人最后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但结合该案件的实际情况,由于证据的严重不足,且包工头身份信息无从得知,下落不明,如果直接去法院立案的话,法院肯定会以被告不明确,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即使立上了案,由于后期公告送达的漫长时间,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
 

承办律师在全面研究了该案所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后,定下了一个“隔山打牛”的诉讼思路。首先,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给农民工发放劳动报酬,安排具体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那农民工与其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也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规定。其次,该案中虽然直接的侵权人是包工头朱某,但最根本的原因是该建筑劳务公司未审核授权轻易地将工资支付给别人,导致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被别人冒领。
 

综上,既然农民工与建筑劳务公司成立劳动关系,那农民工向建筑劳务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就是顺理成章的事,然后借助建筑劳务公司的力量,找到与其长期合作的包工头,那简直是易如反掌。最终把包工头这头牛拉了出来,逼其就范,从而维护了周某等10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夫妻无缘亲情破碎,法律援助春风化雨
 

一起“错误婚姻登记案”的法律援助实录与启示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 郑家传律师、马国梁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是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沟村的村民,因从小学习不好,家境又不殷实,小学时便辍学在家,帮着干些农活。2000年,27岁的李某终于看到了爱情的曙光,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了来自南方的杨某,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在李某父母的支持下,两人于2000年3月30日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应当审核婚姻登记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然而,民政局在未依法对登记双方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出具济历城民字第200340号结婚证,导致了后来李某的尴尬处境。结婚后第四年,妻子杨某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不见了踪影,更可气的是,杨某一并带走了两人的结婚证!漫长的等待让李某逐渐丧失了对婚姻的信心,终于有一天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判决两人离婚。天不遂人愿,由于杨某带走了双方的结婚证,致使本案中女方身份信息不明,法院以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立案,同时法官解释到,离婚民事诉讼,夫妻双方必须到庭,即使立了案,也审结不了。破碎的婚姻持续了十年未能解决,这也让李某感到身心疲惫,直到碰到了两位京鲁律师,事情才变的柳暗花明。承办本案的京鲁律师,认真审阅了证据,发现婚姻登记存在缺少身份证信息的瑕疵,将离婚民事纠纷巧妙的结合法律规定后,转变为“撤销结婚证”的行政诉讼,以求从侧面实现当事人的诉求。在两位京鲁律师的建议下,李某将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济历城民字第200340号结婚证。
 

承办过程
 

2012年4月10日,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接到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指派郑家传律师、马国梁律师作为代理人,对李某诉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行政诉讼案提供法律援助。两位接受指派后,立刻投入到了案情的研究中,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协助当事人李某到派出所调取高而派出所证明、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的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据,并协助当事人到法院顺利立案,赢得当事人好评的同时,也体现了京鲁律师认真、严谨的办案风格。2012年4月17日,李某受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开庭日期定为2012年5月22日上午9时。两位律师于当日8时30分到达法院,做好充足的准备参加庭审。开庭后,两位律师据理力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在法庭发表了意见:2000年3月30日,原告与本案第三人杨某到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在未依法对登记双方的身份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为原告办理了(2000)济历城民字第200340号结婚证,现两份结婚证均被杨某带走。2010年4月,被告向李某出具了(2010)济历城证结100149号《婚姻登记证明》,其中第三人的身份证号为0null。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在公安局信息系统中亦不存在所以该结婚登记行为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济历城民字200340号结婚证。为支持此观点,两位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1.高而派出所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系统查询中,没有杨某姓名且出生年月日为1976年2月10日人员的相关信息。2.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的审查处理结果一份,证明历城区民政局在没有查明两人身份的情况下,作出了准予结婚的行政行为。3.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用于证明第三人杨某没有有效的身份证号。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自知理亏,只对时效问题进行了答辩:依据法律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应在婚姻登记一年内提出,李某与第三人自2000年后,已经超过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我局颁发的(2000)济历民字200340号结婚证,程序合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审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情虽比较简单,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经过调查,最终做出了判决。
 

承办结果
 

最终,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为原告李某和第三人杨某办法的(2000)济历城民字第200340号结婚证。
 

案件点评
 

对于法律援助案,更要认真办案,不能简单的走走过场。最后的结果证明,两位京鲁律师的努力是非常有意义、有成效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就是历城区民政局在没有严格依法审查双方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准予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撤销。此点涉及的法律规定有很多:《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三人杨某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历城区,被告具有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依据以上提到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原告到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而原告提供的《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书》并不能代替身情况证明,在此情况下颁发结婚证,没有事实根据,所以该登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撤销。两位律师仔细的研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情成竹于胸,打了个漂亮的大胜仗!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不论条件的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平等的获得法律服务,平等的进入诉讼程序,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彰显了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保障和维护。本案中原告李某是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沟村的村民,小学文化,没有固定收入,家中还有一位70多岁的老母,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但经过两位律师的帮助,仍然实现了自己的诉求,这使得法律援助的价值及意义体现的淋漓尽致!

 

案例三 
 

公安协警重疾来袭,法援京鲁雪中送炭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办理方式:仲裁
 

    指派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陈秀伟律师
 

    案情简介:冯某是济南润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润盛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济南某公安派出所从事协警工作。2012年5月23日冯某协助警察抓现行一天一夜,回家后突然晕倒,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脑出血,经过住院治疗病情虽稳定,但整个右边肢体永远失去了知觉。2014年3月冯某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二级肢体残疾,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5年1月18日润盛公司给冯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停发冯某生活费,办理了社保减员手续。冯某突遭厄运,身体重疾,工作丢失,妻子不堪重负留下孩子离开,真真应了“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冯某陷入人生困境。
 

    承办过程:冯某在走投无路之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到济南市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冯某的经济条件和残疾人证书以及案由,冯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此案,并指派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陈秀伟律师承办,为冯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案件后,意识到这是一起劳务派遣纠纷,且受援人是患重病劳动者,劳动者患病的法律规定并不健全,且涉及到多方劳动主体,案情比较复杂,第一时间与受援人冯某见面了解案情。第一次见面交流并不顺畅,冯某右边身体已经失去知觉,行动不便,由于重病造成其讲话也不利索,前后叙述不连贯,其手里除了拿着润盛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外,无其他任何证据资料。尽管如此,承办律师表现出极大的耐心,认真询问,并开始筹备案件相关证据和诉讼思路。
 

首先,多方奔走取证,收集相关证据,理清劳动用工主体。
 

一是收集润盛公司的基本工商登记资料,以查清润盛公司的住所地,确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立案机关;二是收集冯某在济南某公安派出所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以证实冯某的工作时间、劳动用工的真实情况;三是收集冯某的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以确定冯某社保的缴费单位;四是收集冯某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发放证明,以确定冯某的工资发放单位和每月工资数额。
 

经过上述证据的调查收集,冯某的基本劳动情况得以还原:冯某1997年3月份到济南某公安局工作,从事协警抓现行。先后被派往治保会、派出所、治安大队、刑警队协助工作,吃苦耐劳,至2012年5月23日患病时已连续工作12年。在同一工作岗位工作期间,2012年1月19日济南某公安局安排润盛公司与冯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合同约定冯某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录用与辞退、合同解除与终止,均由济南某公安局决定。直到2015年1月18日劳动合同到期润盛公司与其终止。
 

其次,全面研究案情,突破传统诉讼思路,由“逆向劳务派遣”切入,确认新的诉讼策略。
 

考虑到冯某的身体状况不佳,以及与润盛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这一客观事实,如果采取以传统的“要求确认润盛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无效,撤销润盛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恢复劳动关系”这一诉讼思路和打法,一裁两审,程序漫长,期间还要进行患病残疾等级鉴定,两三年下来,案件也可能不会结束。
 

承办律师反复研究案情,终于找到新的突破。经过前期调查,其中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局的《关于冯某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2009年4月济南某公安局就已经给冯某缴纳了社会保险金,一直到2012年1月,之后由润盛公司缴纳社保。这份证据恰好说明冯某在润盛公司劳务派遣之前就已经与济南某公安局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与客观事实不谋而合。并且,在劳务派遣前后,冯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均无任何变化。这些用工特征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逆向劳务派遣”,如果以“逆向劳务派遣”作为切入点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冯某与润盛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确认与济南某公安局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新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让润盛公司和济南某公安局两家单位同时妥协,达到快速解决争议的良好效果。
 

何为“逆向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逆向劳务派遣”是指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和岗位均无变化,此情况构成“逆向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归为无效。
 

最后,多次进行诉前调解,积极促进双方交流和沟通,最终仲裁程序调解结案。
 

承办律师多达8次与冯某到润盛公司、济南某公安局积极进行调解,将法律观点与对方沟通交流,调解虽然没有成功,但为之后的劳动仲裁打下良好基础。调解未果后,承办律师到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向仲裁庭和润盛公司、济南某公安局提交了前期收集的证据,以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逆向派遣胜诉的生效案例,经过劳动仲裁委调解,最终调解结案。
 

    承办结果:经过两次庭审,润盛公司和济南某公安局表示同意给冯某一次性赔偿5万元,冯某经过充分考虑,同意该调解意见,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协议达成当天支付了赔偿款,冯某维权如愿,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案件点评:对于冯某而言,这宗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结案,并非给他带去多大的经济利益,也不意味着他从此就衣食无忧,但却是他命运的转折点。他的人生因为一场重病,身体、精神四分五裂,而法律援助的力量,让他感受到了人间温暖,重获新生;京鲁律师的无私帮助,让他找回劳动者的尊严,自此人生开始转机。冯某为了表达谢意,赠送承办律师锦旗一面和感谢信一封。现在冯某病情稳定,情绪平和,在济南某公安局的帮助下,根据身体情况,已经开始新的生活和工作。
 

本案从接受指派至结束,前后时间短短几个月,之所以如此快速解决纠纷,缘于本案采取了新的诉讼策略,巧妙以“逆向劳务派遣”来主张仲裁请求,并提供大量证据证实。在客观事实和证据面前,润盛公司和济南某公安局意识到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有悖法律规定,遂作出妥协,三方达成调解,本案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诉讼思路。首先,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给农民工发放劳动报酬,安排具体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那农民工与其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也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规定。其次,该案中虽然直接的侵权人是包工头朱某,但最根本的原因是该建筑劳务公司未审核授权轻易地将工资支付给别人,导致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被别人冒领。

 

综上,既然农民工与建筑劳务公司成立劳动关系,那农民工向建筑劳务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就是顺理成章的事,然后借助建筑劳务公司的力量,找到与其长期合作的包工头,那简直是易如反掌。最终把包工头这头牛拉了出来,逼其就范,从而维护了周某等10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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