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京鲁新闻 > 2010

京鲁律师事务所就《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制定提出立法建议

时间:2018-06-15 作者:京鲁律师

2010年3月31日,应济南市人大的邀请,济南市人大代表、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律师在市人大机关北楼五楼会议室,参加了由济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召开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立法调研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人员还有济南市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省妇女干部管理学院、市妇联等各单位的代表。 
郝纪勇律师代表本所,就《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的相关规定,从《规定》的执法主体、妇女的参政比例、妇女法律援助、夫妻财产知情权、设立夫妻不动产联名登记制度、性骚扰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附:
 
关于制定《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立法建议 
  
制定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市广大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在我市尚属首次,将对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制定此规定要根据“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从妇女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六大权益的保障,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本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深入基层调研,并多次集体讨论,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供参考:
 
一、明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的职责 
第二条[政府保障妇女权益的机构和职责]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级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职责]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联合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接到维权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妇女联合会。逾期不予答复的,妇女联合会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即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实施办法》的执法主体,并对其在维护妇女权益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保障的措施和责任。同时,对妇联组织在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本规定中也应明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妇联的工作职责。 
原稿对于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妇联的工作职能有混同之嫌。妇女联合会非执法主体,建议应明确各自职责。 

二、建议把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写进去。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妇女,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妇女,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济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妇女,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其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原稿中缺乏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相关条款,建议增加。
 
三、在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方面。要深化国策意识,将男女平等理念纳入决策主流;要加大妇女干部培养力度,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积极营造氛围,保证妇女参政比例。 
建议第六条增加: 
基层妇女的参政问题]提高女性进村(居)民自治委员会比例,确保村(居)民自治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班子中女性要占适当比例。省市区关于村级组织换届文件明确要求村“两委”中至少有一名女同志。 

四、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妇女的财产权益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领域,主要表现为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缺乏知情权,离婚时难以举证;二是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着冲突,导致女方利益受侵害。 
建议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女方对于男方管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金融机构在合法的程序下有协助义务、男方单位应提供男方的收入等证明。 
女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机构申请查询男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离婚诉讼期间,女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 
建议设立不动产联名登记制度。 
[不动产联名登记]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女方有权要求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进行联名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准予登记。当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发生变动时,女方也可要求与男方一同到登记机关登记。对于过去未联名登记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女方有权要求进行补登。 
 
五、在人身权利保障方面:草案没有涉及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建议增加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生育、无生育能力的妇女;禁止遗弃、虐待老年妇女。 
为了解决性骚扰目前普遍遭遇举证难、界定难等问题,建议增加: 超市、商场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搜查女性身体。
 
六、确保流浪和流动适龄女性儿童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建议增加流浪女童的义务教育保障条款。 
【女性儿童的义务教育】对于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安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七、建议增加法律责任条款。最后一条: 
违反本规定,负有保障妇女权益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 
2010年3月31日 

上一篇:京鲁所组织篮球友谊赛 下一篇:我所代理的李某诉汪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在济南电视台生活频道第一现场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