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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鲁简报第五期

时间:2018-06-15 作者:京鲁律师

卷首语  
成功有时就靠一句大实话  
摘自《天津日报》、廖仲毛 
美国著名社会教育家戴尔•卡耐基以其《人性的弱点》等著作在世界各国享有盛名。卡耐基成名前,干过一段推销工作。当他第一次应征销售员岗位时,负责招聘工作的经理约翰•艾兰奇先生突然问道,“你有什么办法把打字机推销给农场主?”卡耐基稍稍思索一番后坦诚地回答:“抱歉,先生,我没办法把这种产品推销给农场主,因为他们根本就不需要。”艾兰奇高兴得从椅子上站起来,拍拍戴尔的肩膀,兴奋地说:“年轻人,很好,你通过了,我想你会出类拔萃!”   
卡耐基的求职经历启发人们,成功有时候就是靠一句大实话。联想到当下的人才市场,人们感到这种大实话精神确实越来越难得。有人明明没有做过该项工作,却敢在简历上写上熟悉本行业务;有人从未当过学生干部,却敢自称担任过学生会主席;这种不诚实的求职者也许能骗人一时,但最终是要露出马脚的。倒是那些一开始就直面现实,坦然地说自己做不到的人,才有可能脚踏实地地干实事。前些时候,很多人津津乐道一个“把梳子卖给和尚”的案例,连中央电视台也邀请一些所谓的营销大师和MBA学员来出点子,大师和MBA学员们想出了很多办法,以显示自己的营销理念与众不同,没有一个人敢于说自己做不到。那些所谓的创意都是脱离现实生活的,比如,说服和尚把梳子作为旅游纪念品赠送香客,或请香客进香前先用梳子梳头整容。看起来创意巧妙,实际上是行不通的,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的和尚会拒绝这种带有歧视和嘲笑心态的创意。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类似“把冰卖给北极人”之类的“脑力激荡”在MBA学员们中间进行,这同样是纸上谈兵,脱离市场实际的。事实上,已经有很多MBA因为心态虚浮、眼高手低而被用人单位淘汰。   
一位知名企业家曾说过,诚实是一个人最重要的特质,如果让他选择求职者,他一定选择有诚信的人。因为个性诚实、耿直且积极努力的人,工作绩效自然出色。而艾兰奇之所以认定卡耐基将是一个出色的推销员,也是因为卡耐基能说大实话。而卡耐基之前的应聘者之所以落聘,恰恰是不敢说实话,他们胡乱编造的办法,实际上是行不通的:谁愿意买自己根本不需要的东西呢?   
 
京鲁简讯  
 
一、人大代表郝纪勇律师就我市民生热点问题再提建议   
   “北关北路BRT过街通道及附近公共厕所建成后一直未投入使用,影响到周围群众生活”,2010年5月18日,针对近期市民所反映的上述问题,济南市人大代表、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律师就此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关注民生、公益事业”一直是京鲁律师事务所的办所方针。郝纪勇律师作为济南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先后提出了《关于济南市劳动者高温天气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以及《修改〈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的建议》等多项议案和建议。诸多建议被相关部门采纳。   
附:   
关于北关北路BRT过街通道及附近公共厕所尽早投入使用的建议   
近期本代表经常收到群众的来信来电,反应北关北路BRT过街通道及附近公共厕所建成后一直未投入使用,影响到周围群众生活的问题。该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考虑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1、北关北路BRT站处于北园高架和顺河高架交汇处, BRT1号、2号线、84、112路、K57、K107路等多条公交线路途径此地。目前过街通道未启用,一方面群众需从地上横穿马路,造成了较大的交通压力;另一方面已建成的通道闲置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2、北园、顺河高架桥交汇处桥下有两处休闲广场。此处的两座大型公厕已建成一年多,但至今未对外开放(附近又无其他公厕)。在此休闲锻炼的市民随地大小便现象很多。群众虽多次反映,有关部门至今未能解决。   
二、我所为潍坊一白血病患者捐款两千元   
近日,潍坊一男孩突患白血病,高昂的医疗费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5月20日,在得知其所面临的困境后,我所决定伸出援助之手,捐款两千元,尽一份绵薄之力。全体律师衷心希望并鼓励其坚定信心,战胜病魔。   
三、我所律师在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公司进行法律培训讲座    
2010年5月5日,应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公司各位领导的邀请,京鲁律师事务所郝纪勇主任、姜文钢主任带领潘志玉律师、赵阳律师一行四人来到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公司进行法律普及讲座,受到与会的40多位公司领导的热情欢迎。   
潘志玉律师对2010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细致生动的法律剖析和案例讲解;之后,郝纪勇主任讲述了其承办的经典案例以及其独特的办案思路;姜文钢主任对一份钢材购销合同提出7点重要建议。   
此次法律普及讲座得到各位领导的充分信任与高度赞赏,并对我所一贯坚持“团队办案”的宗旨表示高度肯定。    
四、“大爱无疆,情系玉树”——京鲁律师踊跃捐款献爱心    
玉树灾情牵动着我所每一位律师的心。从2010年4月22日开始,全体律师以及工作人员纷纷解囊。大家你一、二百,他三、五千,彼此不分多少先后,只为表达自己的拳拳爱心。   
五、我所设立“团队奖励基金”    
2010年4月24日,在“团队互助基金”成功运行的基础上,经过民主讨论,我所决定设立“团队奖励基金”。具体办法是从团队特定案件创收中提取10%,以此奖励在团队办案中表现优秀的律师。此举是对创新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团队成员积极性进行的有益尝试与探索,这将使京鲁所的管理制度在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下,更趋合理化、科学化。   
六、我所组织蒙山、沂水二日游   
为增强整个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团队协作能力,2010年5月15、16日,我所组织了蒙山、沂水二日游。此次旅游行程安排丰富多彩,包括沂水地下大峡谷、地下萤光湖,蒙山等著名的景点。在风景优美、景色怡人的环境中,放飞心情。   
大家首先游览了地下奇观“中国地下河漂流第一洞”——沂水地下大峡谷,在惊叹于大自然的鬼斧神工的同时,紧接着兴致勃勃的参加了地下漂流活动,下午又徜徉于波光粼粼、繁星闪烁的萤光湖。 第二天一早,天空飘起了小雨,大家依然兴致不减,在斜风细雨中进入被誉为“天然大氧吧”、“森林浴场”的蒙山,登上一阶阶阶梯,步入天下第一木游道,观赏一幅幅浓墨山水画,飞瀑流水,云雾飘渺,呼吸“天然氧吧”,游览登山坊、瞻佛亭、远眺中国瀑布、到千年古庙—雨王庙,观蒙山三宝……   
通过此次活动,大家疲惫的身心得到休整,紧张的心情得到放松。   
 
立法动态  
 
一、国家赔偿法获通过 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此次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有几大亮点。   
第一,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有两点几个重大的修改。一是对于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中,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二是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   
第二,这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尤其是规定了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规定了这样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知道,在民事赔偿中,我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受害人也同样受到这种精神损害。这次修改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对于保障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进一步完善。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的过程中,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我国一些比较贫困的县,在财政预算中没有把国家赔偿的费用列进去。另外,在以前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近年来推进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细化了部门预算。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这种垫付的资金了,这样就影响了赔偿费用的支付。这次修改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这次也规定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以拿着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一定要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   
    
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颁布实施   
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草案,该条例于2010年5月24日正式颁发,于2010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立法目的在于实现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出台   
    
三、 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一批新法规   
1.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六大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负有保密义务;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期限为7日以内;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告知。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两办法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3.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底线划定   
保监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服务规定》全面规范了开展人身保险业务中电话服务、新单受理、客户回访、合同保全、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基本服务标准。   
在电话服务方面,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应当公布、告知服务电话号码,便于投保人能通过电话获得及时服务;明确了电话服务应当至少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满足投保人的服务需求;规定保险公司实行24小时电话服务,其中工作日人工接听服务不少于8小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服务电话的来电记录及处理制度,确保投保人服务需求能够被追踪处理;规定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在客户回访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回访制度,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进行回访,并且规定了回访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   
4.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被用于制毒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毒,《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条,规定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和审批时限;明确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购销渠道;规范了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使用单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制度、条件要求,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治新闻  
 
一、《工资条例》年内或将出台   
随着今年年初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季度以来,宁夏、吉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天津等省市自治区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   
与此同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具体措施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二、工商总局已形成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   
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过度竞争和限制竞争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多年来对经济的平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早已不限于当年法律的表述,打“擦边球”的人越来越多。   
有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议案认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行修改,增加有关有奖销售、不当搭售以及打击商业贿赂等问题的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暴露出不少问题,迫切需要进行修改。该局自2003年开始该法的修改工作,已形成修订草案,目前正在修改完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抓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协调工作,尽早提请审议。   

三、《电信法》上报国务院 专家预测有望明年实施   
多年来一直难产的《电信法》获得重大进展,之前一直困扰《电信法》出台的是三网融合问题,而随着今年国家三网融合战略的启动,《电信法》出台所面临的障碍也被扫清了。目前《电信法》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按照惯例,会在今年8月份的人大会议上进行审议,如果一切顺利,明年初就可能正式出台实施。   
我国从1980年就开始酝酿出台《电信法》,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只在2000年由国务院颁布了《电信管理条例》。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多年来电信市场竞争中一直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破坏通信线缆、侵占通信设施等恶性事件也频频发生,因此电信业内人士也一直在呼吁国家能够尽早出台成文的《电信法》。今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已明确表示将提请审议《电信法》。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再次面临大“洗牌”    
五、刑讯逼供所得口供等六种证据禁用于死刑案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严格死刑案件证据采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中央政法机关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制定的两个《规定》,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将培训政法干警及律师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介绍,中央政法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对政法干警,特别是从事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干警以及律师进行培训。   
 
  ■ 焦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取得物证不可以定案,涉及“是否刑讯逼供”控辩时,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背景】现有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因其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且未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致使排除规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功能。   
  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同时还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第二,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三,明确了应由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此次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也是重要的新的规定。   
  第五,明确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要否排除,国内外都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予以排除。为规范取证活动,明确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推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证据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证言可作为证据   
  【背景】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但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仍比较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虽一定程度上充实了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但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所规定内容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增加的新内容。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意见证据的规定。在办理死刑案件中明确这一证据规则,有利于规范证人如实提供他们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避免将证人自己的猜测、评论、推断作为其感知的事实,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判断。   
  另外两点包括,进一步确立了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明确规定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应予排除;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不能用于死刑案定案的证据   
  1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2 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3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4 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   
  5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6 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   
  证据与法规之进程   
  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   
  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7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 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维权技巧
 
跟团旅游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选择旅行社利用假期旅行是一种放松和享受。然而,出游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预想不到的事情,如何理性选择旅行社和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使自己有一个轻松愉快的假期,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旅游行业起步较晚,目前,适用于旅游投诉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主要是国家旅游局颁布实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事实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赔偿实施细则、《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以及《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相关条款。
 
市民在出游前,首先要选择正规旅行社报名参团。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经营者必须向管理部门交纳人民币1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出境游组团社为人民币160万元);国内旅行社须交纳1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正规旅行社通常都有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营业部,在接受报名时会提供正式旅行社的业务发票和与游客签定旅游合同。游客切莫贪图便宜,轻信街边传单和“野马旅行社”的花言巧语,以免受骗上当。
 
由于旅游产品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甚至是不可替换的经验商品。旅游途中,如果出现一些细微的质量问题,游客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派出的导游和领队及时提出,并要求及时解决问题;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会给予相应的处理,使游客能够愉快的享受难得的假期;若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或是严重侵权事件,游客除了要及时向旅行社工作人员提出并要求及时改善和补偿以外,还可以直接口头或书面向旅行社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是专门处理游客投诉的政府工作部门,在接到游客的投诉之后会在7天内对游客的投诉事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有效的投诉期限为60天。
 
值得提醒的是游客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更要理智冷静处理、合理维权。特别是在违约方作出努力和改善时,游客也应给予相应的配合,不要扩大事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再者,出门旅行要的是开心度假,游客完全可以选择适当的投诉方法,以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不然,既浪费了的假期还装了一肚子不愉快回来,实在是得不偿失。
 
 
 
理性消费:避免旅游纠纷
 
其实很多不愉快的旅游纠纷是可以避免的,最重要的是,游客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理性消费。
 
提醒市民:首先报名参团时,要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确认其经营范围,注意查看“一证一照”,即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包含港澳的出境旅游须由有出境游资格的国际旅行社经营,不要选择中介公司和咨询公司。”其次,树立科学的理性消费观念,追求质价相符的产品,而不能眼睛只看到低价,一分钱一分货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旅游纠纷往往与低价密不可分。
 
另外,非常重要的是,跟选定的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消费合同,最好签由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违约责任。针对以往投诉较多的自费、购物次数多、占用游览时间多的问题,建议游客在出发前确认好行程中费用所包含的项目和景点的停留时间,以便必要时通过导游或领队交涉;购物要索取正式发票。
 
再者,出门旅游,虽然图的是个“乐”字,但平安是前提,游客还应树立旅游安全意识和风险转移意识,购买个人旅游意外险,这是由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经验。
 
 
 
旅游维权实用方略
 
   当旅游者的正当、合法旅游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规定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诉,三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四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每一个旅游者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权益受侵害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方的事件处理姿态、对时效以及赔偿额度的期望值大小,从上述五种方式中作出具体选择。目前大多数旅游维权案例采取的都是前三种方式,只有少数最后起用后两种方式来解决。一般来说,前三种方式由于规定细致、流程简明、便于操作、时效强、效率高,对旅游者是较为便捷的选择。尤其是第二种方式,即通过专门的旅游投诉机构进行旅游维权,无论是在机制上还是在实际中都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维权形式。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旅游者权益保护起关键作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三个大的类别:一是旅游专门法规规章,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省旅游管理条例、市旅游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试行标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游投诉规定等;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三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以上这些法律,对旅游者权益起都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保护作用。同时也应注意到,旅游维权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体系,随着旅游维权活动的深入广泛开展,大量新课题的涌现,会推动整个旅游维权立法的变革进程,进而影响到相应的执法和司法应用。所以,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都应特别留意旅游维权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款的新变化、新趋势、新特点。
 
  旅行社方面应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可从保险制度、预警系统、预案对策等方面予以考虑;尽快完善旅游全过程的跟踪反馈监控机制,可从质量管理认证控制、全程联络网络、绩效评估体系等方面考虑;注重差异化经营,避免旅游高峰期目的地趋同竞争增加潜在风险。
 
旅游消费者方面要增强旅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这样不但可以有效地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规范旅游市场也有着积极意义。但专家提醒:维权也要注重理性消费,分散出游度假时段及目的地选择;学会依法维权的同时注意理智维权,切勿采取过激方式、扩大权益伸张;增强沟通意识,尊重共同的合同规则。
 
 
 
  旅游维权成功不易
 
  严格说来,旅游维权成功与否,不但取决于维权申请方、被申请方和中间机构三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受到来自维权机制、维权法律、维权案例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得出某种通用的成功模式。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一是要尽可能避免将旅游维权直觉化。西方有一位著名旅游学家把旅游定义为“自然人对于异地存在的一种亲身经历和感官体验”,这种定义至少表明了旅游具有独特的感官特点和直觉性。可是在旅游维权过程中,就不能过度依赖直觉了,必须讲求实证,要用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你的正当的、合法的旅游权益受到了事实上的侵犯或损害,以寻求权益保护和法律支持。
 
  二是要尽可能避免将维权诉求扩大化。旅游维权过程中,侵害应该是量化的,提出的诉求也必须和量化了的损害或侵犯相对等,这也是保障法律公正、公平的客观需要。旅游维权的诉求,尽量避免过度扩大,特别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绝大多数的旅游违约案例都是不足以支持精神索赔的。还有一点就是以商业欺诈名义提出高额索赔,目前在很多案例中也是难以支持的,因为现行的旅游合同对于绝大多数内容明确约定,旅游欺诈的目的性、内容性、手段性都很难成立。因此,必须将维权诉求建立在你所受到的实际侵害的基础上。
 
三是要尽可能避免将维权提早司法化。通过司法介入进行旅游维权,是完全正当的、合理的,但是也有一个司法介入的时间和对象的问题。司法介入只是旅游维权的一种模式,并且仅当旅游维权案件重大、复杂和极难调解时才选择的最高程序。当前旅游维权主要还是围绕着旅游合同纠纷和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也有少数旅游安全事故问题,这些都可以通过专设的旅游质量投诉机构依法协调解决。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旅游维权格局的变化,一些新的维权手段也正在酝酿中,已有少数旅游经营者开始探索诸如旅游代理制、旅游特约监督制、旅游先行赔付制等做法。
 
 
 
出游维权“四注意”
 
消费者在跟随旅行社出游时,签订合同和维权一定要注意4个方面。
 
  一、要选好旅行社。要选择经营业绩好、诚实守信、服务规范、质量信誉好的旅行社,多了解一些旅行社和旅游线路的操作情况。
 
  首先,要选好旅行社提供的线路的报价。其次,要确定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及其等级。第三,要了解住宿档次和标准,住宿的饭店星级情况,房间是否带独立卫生间、空调以及几人间等。第四,要询问旅游车及旅程的安排、车辆是否有空调、游览内容是否充实合理、时间安排是否紧凑。第五,要了解旅行社的出票能力。
 
  二、报名参团手续要细致规范。(一)持有效证件亲临有关旅行社或其营业部。(二)选择适合自己的行程安排。(三)清楚了解团费所包含的项目。(四)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选择市旅游局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五)交付团费并索要发票、行程表、赔偿细则等。(六)了解与行程有关的其他事项,如发车时间、地点、导游姓名、联系方式等。(七)为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障,建议游客与旅行社签约后,向保险公司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维权范围要明确。市旅游质检所和消费者协会受理三个方面的旅游投诉案件:(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不予受理的旅游投诉案件包括:(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自身原因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三)适用保证金赔偿范围以外的其他经济纠纷。(四)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时间的。(五)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四、要掌握投诉渠道和时效。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旅游质检所投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旅游质检所投诉的时效期为60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时效期为6个月。投诉时效期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投诉时效期。
 
律师风采
 
尚俊律师 执业证号:13701201010906840
 
尚俊,男,生于1971年,2002年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开始从事司法工作。2007年取得国家司法资格A级证书,2008年执业于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至今。
 
尚俊律师有多年的司法工作经验,获得法律、中文双学历,办理了许多案件,担任济南市历城区客运管理站、山东迪瑞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南鸿运热处理厂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在公司法律业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刑事辩护和建筑纠纷的法律业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尚俊律师自执业以来,奉行“做一件事情,交一个朋友”的原则,秉承“为当事人解忧” 的服务理念,获得了广大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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